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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東省司法廳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夥聯營試行辦法(修訂)》

2016818: 《廣東省司法廳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夥聯營試行辦法(修訂)》

廣東省司法廳於 2016818日發布上述《辦法》,自201691日起施行,有效期為3。主要內容包括:(a) 開展合夥聯營試點的地區為廣州市、深圳市、珠海市;(b)可以申請聯營的香港、澳門律師事務所須符合的條件包括:根據香港、澳門法律登記設立;在香港、澳 門從事法律服務經營滿5;有3名以上執業律師,合夥人或者負責人須是在香港、澳門註冊的執業律師;能夠辦理香港、澳門法律事務以及中國以外獲准律師執業 的其他國家和地區的法律事務;以及申請聯營前3年內本所未受過香港、澳門律師監管機構處罰,駐內地代表機構未受過內地監管部門處罰;(c) 合夥聯營合各方的出資額計不得少於人民幣500萬元,出資方式由聯營各方協商確定。聯營的香港、澳門一方為一家律師事務所的,其出資比例不得低於30%, 不得高於49%(d) 香港、澳門一方派駐律師的執業範圍,執行《香港、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駐內地代表機構管理辦法》的規定,不得承辦內地法律事務;以及(e) 原《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夥聯營試行辦法》(粵司辦[2014]218號)自201691日起廢 止等。

有關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gd.gov.cn/govpub/bmguifan/201609/t20160905_235325.htm
《廣東省司法廳關於香港特別行政區和澳門特別行政區律師事務所與內地律師事務所在廣東省實行合夥聯營試行辦法(修訂)》(粵司[2016]259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