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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01.01 施行《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

《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693号)

國務院已於近日公布《中華人民共和國環境保護稅法實施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自2018年1月1日起與《環境保護稅法》同步施行,《排污費徵收使用管理條例》同時廢止。

《實施條例》對《環境保護稅稅目稅額表》中其他固體廢物具體範圍的確定機制、城鄉污水集中處理場所的範圍、固體廢物排放量的計算、減徵環境保護稅的條件和標準,以及稅務機關和環境保護主管部門的協作機制等做了明確規定。

根據環境保護稅法第二章第五條應稅固體廢物的計稅依據,按照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確定。固體廢物的排放量為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產生量減去當期應稅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綜合利用量的餘額。

前款規定的固體廢物的貯存量、處置量,是指在符合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的設施、場所貯存或者處置的固體廢物數量;固體廢物的綜合利用量,是指按照國務院發展改革、工業和資訊化主管部門關於資源綜合利用要求以及國家和地方環境保護標準進行綜合利用的固體廢物數量。

條例也明定,達到省級人民政府確定的規範標準並且有污染物排放口的畜禽養殖場,應當依法繳納環境保護稅;依法對畜禽養殖廢棄物進行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的,不屬於直接向環境排放污染物,不繳納環境保護稅。

同時,實施條例也界定對大氣污染物、水污染物、固體廢物和噪聲等4類應稅汙染物的評判、排放量規則,和納稅人繳納相關事項,並稱若單位透過兩個以上汙染排放口排放汙染物,將分別計算。

《實施條例》全文載於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12/30/content_5251797.htm

資料來源:中華人民共和國中央人民政府

http://www.gov.cn/zhengce/content/2017-12/30/content_5251797.ht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