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 中國《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

背景

《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關於修改<中華人民共和國個人所得稅法>的決定》已由中華人民共和國第十三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五次會議於2018年8月31日通過,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新個稅法”)、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以及國家稅務總局發佈的相關通知對個人納稅人產生重大影響。儘管新個稅法從2019年1月1日起全面施行,值得注意的是,自2018年10月1日起,納稅人的工資、薪金所得,先行以每月收入額減除費用五千元以及專項扣除和依法確定的其他扣除後的餘額為應納稅所得額,並提前按照新個稅法的稅率計算繳納稅款。於2018年12月18日,財政部和國家稅務總局發佈了修訂後的《個人所得稅法實施條例》(“新個稅實施條例”),隨後又發佈了一系列的相關公告,其目的是為了明確新個稅法中的各項細則內容,以便有效地推進新個稅法的實施工作。

主要修訂內容一

稅務居民的判定標準新個稅法重新定義了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概念。在中國境內累計居住時間的判定標準由原有的“1 年”修改為“183 天”。即根據新的判定標準,在中國境內沒有住所但在一個西曆年內在中國境內居住滿 183 天或以上的個人,將被視為中國的居民個人。而舊個稅法中的住所判定標準(即由於戶籍、家庭或經濟利益關係而在中國境內習慣性居住的個人應被視為居民個人)在新個稅法中得到保留。
新個稅實施條例明確了之前的“6 年豁免政策”在中國境內居住累計滿 183 天的年度連續不滿 6 年的個人可以只針對其來源自中國境內之收入或從中國境內向其支付的收入繳納個稅。只有當個人成為或被視為在中國境內連續居住滿 6 年的中國稅務居民時,才需就其全球收入在中國境內繳納個稅。

主要修訂內容二

勞動性所得的徵稅標準根據新個稅法及相關法規:
居民個人取得的工資薪金按年度累計計算,適用的超額累進稅率為 3%至 45%,而其勞務報酬按月或按次的所得額適用 20%至 40%的超額累進稅率。 非居民個人的收入,如工資和薪金、勞務報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許權使用費所得應合併申報為“綜合所得”,適用的超額累進稅率為 3%到 45%。經營所得適用於另一個超額累進稅率表,其稅率範圍為 5%至 35%。 利息收入、股息、財產租賃所得、轉讓財產所得以及偶然所得按 20%的固定稅率徵收稅款。根據新個稅法,納稅人需根據其實際情況每月或每年進行個稅申報。中國境內的用人單位亦有法定義務履行代扣代繳義務,需要為其員工申報個稅並預納相應稅款。

主要修訂內容三

綜合所得的計算方法、提高基本減除費用標準以及設立專項附加扣除新個稅法修訂了綜合所得和經營所得之累進稅率表。根據新個稅法,綜合所得的個人基本減除費用標準(即個人免稅額)將提高至每月人民幣 5,000 元,即每年人民幣 60,000 元。 居民個人和非居民個人的基本減除費用標準相同。此外,新個稅法還對個人發生的某些特定費用實行專項附加扣除政策,例如子女教育、繼續教育、大病醫療費用、住房貸款利息或住房租金及贍養老人費用等。國家稅務總局設定了各項專項附加扣除的標準扣除額 ( 而非按納稅人產生的實際開支進行稅前扣除 )。
根據這些法規,中國稅務機關有權在下列任何情況下採用合理方法調整納稅人的應稅收入:個人與其關聯方之間的業務往來不符合獨立交易原則而減少本人或者其關聯方應納稅額,且無正當理由。居民個人控制的,或者居民個人和居民企業共同控制的設立在實際稅負明顯偏低的國家(地區)的企業,無合理經營需要,對應當歸屬於居民個人的利潤不作分配或者減少分配。個人實施其他不具有合理商業目的的安排而獲取不當稅收利益。 當中國稅務機關通過引用上述反避稅條款決定進行納稅調整時,中國稅務機關可以依照相關法律補徵稅款,並依法加收利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