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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4.08《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 – 自2016年4月8日起執行》

財政部、海關總署和國家稅務總局於2016324日聯合發布上述《通知》,201648日起執行


主要內容包括:

  1.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購買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個人作為納稅義務人實際交易價格(包括貨物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作為完稅價格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臺企業或物流企業可作為代收代繳義務人
  2.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的單次交易限值人民幣2,000個人年度交易限值為人民幣20,000
    • 限值以內進口的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關稅稅率暫設0%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取消免徵稅額,暫按法定應納稅額的70%徵收
    • 超過單次限值、累加後超過個人年度限值的單次交易,以及完稅價格超過2,000元限值的單個不可分割商品,均按照一般貿易方式全額徵稅
  3.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自海關放行之日起30日內退貨的,可申請退稅,並相應調整個人年度交易總額等。

有關詳情請參閱以下:
《關於公布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的公告》
財政部、發展改革委、工業和信息化部、農業部、商務部、海關總署、國家稅務總局、質檢總局、食品藥品監管總局、瀕管辦、密碼局於201648日聯合發布上述《公告》,為落實《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通知》),公布上述《清單》。《清單》共有1,1428位稅號商品,包括部分食品飲料、服裝鞋帽、家用電器以及部分化妝品、紙尿褲、兒童玩具、保溫杯等商品。
根據《通知》,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適用於從其他國家或地區進口的、《清單》範圍內符合《通知》所規定條件的商品。


有關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gov.cn/xinwen/2016-04/09/content_5062650.htm


《關於公布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清單的公告》(財政部 發展改革委 工業和信息化部 農業部 商務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 質檢總局
食品藥品監管總局 瀕管辦 密碼局
2016年第40號公告)
http://www.chinatax.gov.cn/n810341/n810755/c2044092/content.html


《財政部 海關總署 國家稅務總局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稅收政策的通知》(財關稅[2016]18號)
http://finance.people.com.cn/n1/2016/0408/c1004-28259742.html


《海關總署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


海關總署於201647日發布上述《公告》,自201648日起施行,施行時間以海關接受《申報清單》申報時間為准。主要內容包括:


  1. 電子商務企業、個人通過電子商務交易平台實現零售進出口商品交易,並根據海關要求傳輸相關交易電子資料的,按照《公告》接受海關監管;參與跨境電子商務業務的企業應當事先向所在地海關提交企業法人營業執照副本複印件、企業情況登記表等材料;
  2.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申報前,電子商務企業或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企業、支付企業、物流企業應當分別通過跨境電子商務通關服務平台(以下簡稱服務平台)如實向海關傳輸交易、支付、物流等電子信息。跨境電子商務零售出口商品申報前,電子商務企業或其代理人、物流企業應當分別通過服務平台如實向海關傳輸交易、收款、物流等電子信息;
  3. 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口商品按照貨物徵收關稅和進口環節增值稅、消費稅,完稅價格為實際交易價格,包括商品零售價格、運費和保險費。訂購人為納稅義務人。在海關註冊登記的電子商務企業、電子商務交易平台企業或物流企業作為稅款的代收代繳義務人,代為履行納稅義務。海關放行後30日內未發生退貨或修撤單的,代收代繳義務人在放行後第31日至第45日內向海關辦理納稅手續;以及
  4. 自《公告》施行之日起,海關總署公告2014年第56號同時廢止等。

有關詳情請參閱以下網址:
http://www.customs.gov.cn/publish/portal0/tab49564/info793343.htm


《關於跨境電子商務零售進出口商品有關監管事宜的公告》(海關總署公告2016年第26號)
  附件一:中华人民共和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进口商品申报清单数据.doc 
  附件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跨境电子商务零售出口商品申报清单数据.doc