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EPA 2017:新措施及香港的新機遇

內地與香港關於建立更緊密經貿關係的安排(CEPA)2003年開始實施,合資格的香港產品、企業和居民可享有優惠待遇進入內地市場。

香港與中國內地於2017628日簽署兩份新協議,分別是《投資協議》和《經濟技術合作協議》,進一步促進兩地之間的貿易和投資。在此之前,多年來雙方已簽署10份補充協議和兩份服務貿易協議(即《服務貿易協議》及《關於內地在廣東與香港基本實現服務貿易自由化的協議》),逐步充實
CEPA的內容。

這兩份新協議簽署後,CEPA已擴大範圍,成為一項全面的自由貿易協議,在貨物和服務貿易之外,更涵蓋投資和經濟技術合作。《投資協議》將於201811日起實施,而《經濟技術合作協議》則立即生效。

2017-07 2017 CEPA 進一步開放詳情

投資協議

雙邊投資條約主要涉及外商投資的准入、待遇和保護。儘管香港服務提供者早已通過在內地設立商業存在進行跨境投資,不過在《投資協議》簽署之前,CEPA的自由化措施只涉及貨物和服務貿易。201811日起,香港公司在內地的非服務業投資,如製造業、礦業和資產投資方面的投資,均獲得明確保護

《投資協議》是中國內地首份採用准入前國民待遇加負面清單模式的投資協議。除附件所列負面清單的行業外,香港的投資和投資者享有不低於內地的投資和投資者的國民待遇。同時,負面清單對石油天然氣開採、造船、飛機製造和中藥生產等實施26項限制性措施。此外,《投資協議》向香港的投資和投資者提供最惠待遇,確保香港的投資和投資者在該等行業獲得不低於其他國家的投資和投資者的待遇。

《投資協議》的一大重點是對投資保護和便利化作出規定,涉及投資徵收、賠償、代位和轉讓。協議亦實施新的爭端解決機制,以解決可能出現的爭端。《投資協議》將適用於201811日已存在及其後進行的投資,涵蓋服務業和非服務業

香港企業擬以商業存在形式在中國內地非服務業享有《投資協議》規定的優惠准入,必須符合「投資者」的定義。簡單來說,投資者可以是在內地尋求從事、正在從事或已經從事一項涵蓋投資的香港自然人或企業

工業貿易署是向有意以投資者身份在內地設立商業存在的香港企業簽發《香港投資者證明書》的主要政府機構。投資者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的判斷標準與目前「香港服務提供者」的規定相若。[1]
另一方面,以商業存在以外的其他形式在內地進行投資的投資者可以是企業或自然人[2],但毋須申請《香港投資者證明書》。

經濟技術合作協議

為香港與中國內地未來的更緊密合作提出方向。《經濟技術合作協議》有三大重點

(1) 通過搭建交流平台,支持香港參與「一帶一路」建設。

(2)《經濟技術合作協議》推動深化泛珠三角區域特別是粵港澳大灣區的經濟合作。同時支持在自由貿易試驗區,以及在前海、南沙和橫琴進一步擴大對香港服務業開放,例如金融、交通航運、商貿、專業服務和科技等。

(3)《經濟技術合作協議》加強並充實以前CEPA的合作規定,為香港的專業服務提供者提供新機遇。協議共列出12個合作領域,摘要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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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資的定義,包括但不限於:企業、金融工具、執照,建築或生產合同,以及租賃、抵押和質押權等其他有形和無形資產。[3]換言之,香港企業或居民可以在內地投資各類資產,毋須是根據《投資協議》獲發「投資者證明書」的投資者,而這些投資可以是金融、非金融、有形或無形資產。

投資保護,包括承認權利轉移以及投資和回報轉移境外。

近年來,香港與中國內地的貿易和經濟活動激增,對爭端解決服務的需求甚殷,從而為香港的專業服務帶來需求。特別是仲裁和調解等替代性爭端解決機制,可以比訴訟更快地解決爭端,越來越受歡迎。
其中公司與金融、海事及建築工程等是主要爭議類別。

目前,約60%的中國內地對外投資是經過香港進行。隨著中國推進「一帶一路」建設,許多內地企業有意在規劃的商路沿線投資大型基建項目。在這方面,香港可成為中國內地企業的跳板,提供金融、風險管理、法律、會計和稅務服務等專業服務,支持他們開拓海外市場。同時,香港公司也有機會在建設及營運方面與內地夥伴合作,發展大型基建項目。

在粵港澳大灣區發展方面,區內城市各有不同的產業集群,各具競爭優勢。例如,佛山、中山和東莞擁有強大的製造業,但服務業的發展則較慢,而這方面正是香港所長。

隨著港珠澳大橋和廣深港高鐵等大型基建項目將相繼建成,香港、深圳、珠海、澳門及其他鄰近城市將形成「一小時生活圈」。大灣區將形成優勢互補的產業集群,為香港提供機遇,進一步提升國際金融中心地位,並推動創新科技的發展。

在「一帶一路」建設以及粵港澳大灣區等次區域合作計劃下,預料政府採購將不斷增多。根據《投資協議》,政府採購是指政府以採購、租賃或租購,以及建設—營運—轉讓(BOT)合同等合同形式獲得商品或服務。從事「一帶一路」建設項目的香港企業,會涉及內地各方和政府採購,而根據CEPA的《投資協議》可獲得保護。

加強香港作為離岸人民幣中心和國際金融中心的地位

根據CEPA的新協議,金融服務業是主要受益者之一。香港是中國最開放的國際金融中心和最大的離岸人民幣中心。新協議不但有助促進及保護通過香港平台所進行的投資,還擴大相互的市場准入。

到目前為止,中國監管機構已建立多種途徑,使外國投資者有序進入內地資本市場。除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QFII)人民幣合格境外機構投資者(RQFII)等計劃外,內地還與香港建立滬港通和深港通等股票市場交易互聯互通機制,最近更實施債券通。

《經濟技術合作協議》列出的另一重大活動是促進香港與內地之間的跨境人民幣資金雙向流動機制,其中包括擴大香港的RQFII投資額度。

事實上,自2011年底以來,RQFII一直是境外投資者在內地金融市場投資的重要渠道。中國人民銀行於201774日宣布,香港的RQFII額度由現時的2,700億元人民幣擴大至5,000億元人民幣,加強香港作為境外投資者進入內地金融市場大門所發揮的關鍵作用。

進一步支持創新科技合作

為推動創新科技發展,多項計劃在近期推出,鼓勵香港與內地研究機構合作。例如,20171月,香港與深圳政府同意共同發展落馬洲河套區為港深創新科技園,作為香港與內地創新科技研究合作的重要基地。

根據《經濟技術合作協議》,在現有合作的基礎上,中國內地將進一步支持香港發展包括機械人技術、生物醫藥、智慧城市、金融科技等領域的產業,並鼓勵使用眾創空間和高新園區,加強青年創業人才溝通交流。

備註:

[1] 在內地投資的香港企業若在香港註冊或登記成立,在香港擁有或租用業務場所從事實質性商業經營3年以上,繳納利得稅,而所僱用員工一半以上屬香港居民,則可視為《投資協議》所規定的投資者。

[2] 香港的「自然人」是指香港特別行政區永久性居民。

[3] 投資形式包括,但不限於:(1)一家企業;(2)企業的股份、股票和其他形式的參股;(3)債券、信用債券、貸款和其他債務工具,包括企業或一方發行的債務工具;(4)期貨、期權及其他衍生工具;(5)交鑰匙、建築、管理、生產、特許、收入分配及其他類似合同;(6)知識產權;(7)根據一方法律授予的執照、授權、許可和類似權益;以及(8)其他有形或無形資產、動產或不動產以及相關權利,如租賃、抵押、留置權和質押權。

資料來源:香港政府工業貿易署,香港貿易發展局